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
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(来源: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)
版权所有 © 贵州交通职业大学 联系地址: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站路25号
邮编:551400 黔ICP备05000595号-1